陈灵律师亲办案例
企业高管避税有法律风险
来源:陈灵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0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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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解放日报讯 公司以虚构开支方式避税,将员工的部分收入纳入“固定待遇”福利,采用报销额度“烫平”帐目。但这种工资组成不明,一旦员工与企业产生劳动报酬争议,往往就会给纠纷的解决带来麻烦。近日,上海静安法院对上海某数字电视发展公司(以下简称:数字电视公司)与雇员徐华(化名)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,由数字电视公司支付徐华“固定待遇”36.6万元(以下未标明均为人民币)。

2007年12月,徐华进入该公司工作,担任首席财务官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,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徐华工资4000元,公司按4000元的基数为徐华缴纳社会保险。另外,在2008年1月至2月间,在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间,公司每月通过购物卡转化现金方式向徐华发放6.1万元。后在2009年7月起,公司将每月向徐华发放的标准减少到1.6万元,此后停止了发放。公司在2010年7月底,通知徐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。

2010年7月中旬,徐华以该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,未支付2008年3月至同年8月的每月6.1万元及未按社会保险费上限为他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,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从2008年3月至同年8月、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的工资差额90万元及25%的经济补偿金22.5万元;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.5万元及补缴社保费。2010年9月中旬,仲裁委裁决公司须支付给徐华工资差额36.6万元,补缴社保费7287.90元等内容。

2010年9月下旬,数字电视公司起诉到法院称,2007年12月徐华进入公司工作,担任首席财务官,每月工资4000元。现对劳动仲裁不满,公司认为已足额支付了工资及按4000元的标准为徐华缴纳社会保险,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仲裁的裁决内容。

法庭上,徐华辩称自2007年12月进入该公司工作,担任首席财务官一职,双方约定每年工资为10万美元,以固定汇率7.5计算每月工资为6.5万元。除公司每月将4000元转入徐华银行账户外,另外6.1万元以购物卡折算现金的形式发放。在2008年3月至8月间,公司仅每月将4000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后,还应补发2008年3月至同年8月的36.6万元。徐华还提供2009年7月13日、2009年8月18日及2009年8月26日的三份电子邮件,其中在2009年7月13日的电子邮件附件,证明4月份公司承认欠款62667元、5月份承认欠款为62667元。公司理应支付2008年3月至同年8月欠款。

数字电视公司对徐华出具的电子邮件真实性予以确认,表示徐华每月工资为现金4000元和可报销额度6.1万元,其中6.1万元是以购物卡形式转化现金发放。在2008年3月至同年8月间,公司每月仅发放了4000元,因公司当时经营发生困难,曾许诺徐华待公司经营好转会考虑给予他一定公司股份,但经营状况一直未见起色未实施。从2009年7月起徐华的工资仍为4000元,但可报销额度被调整为1.6万元。

法院认为,徐华称6.1万元属劳动报酬,但并未就该块收入合法缴纳税款,这笔款项难以认定为工资性收入。从双方法庭陈述看,即使6.1万元系购物卡转换成现金形式,每月固定发放给徐华,法院也只能采信公司的诉称,即该款项为固定待遇,不属于工资性收入。从徐华提供电子邮件等证据看,公司存在欠付徐华固定待遇的事实,应该支付徐华自2008年3月至同年8月的欠款36.6万元。涉及补缴社会保险,法院以为是用人单位、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的争议,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,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,遂作出了公司败诉的判决。

民一庭庭长姚峥点评:公司发放购物卡避税应引起重视

近来,在法院审理涉诉公司高管劳动纠纷案件中,屡屡发现一些经营性公司、公司高管和“金领”,采取规避手段打“政策擦边球”,将员工工资收入化解为名目繁多的各类补贴发放,以此逃避纳税,侵犯社会公共利益。本案徐华每月收入6.1万元,却用购物卡来抵消。此类涉案员工月薪一般在数万元以上,甚至年薪高达数百万元,均属于应主动申报所得税的人群。为减少应缴税款,个别高管往往采取降低收入中应征税收入比例来避税。通常做法有:将房贴、餐贴等先从工资中扣除,由高管提供票据后,再由公司列入行政开支中予以扣除,最终将这笔税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给高管。

姚峥法官还分析说,上述避税还存在以下隐患:

第一、工资组成不明。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后对工资标准易产生分歧。如员工主张房贴、伙食补贴、洗衣费等属于个人工资组成部分,而单位则认为这部分属额外福利,需要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,员工要发生真实的消费行为。

第二、避税行为常常要受到税务部门的追究,因免税办理需要单位协助,一旦发现免税所得属虚假产生,个人和单位都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,甚至受到滞纳金或罚款处罚,还会给个人或单位带来诚信不良的记录。

第三、避税可能引发其他诉讼。个别高管、“金领”在压力下,采取提供虚假发票作报销,若被单位察觉则会被戴上不诚实“帽子”,更甚会遭到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而高管、“金领”则难以提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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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陈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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