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灵律师亲办案例
驾驶挂靠车辆受伤是否为工伤?
来源:陈灵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0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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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张某于2011年8月受陈某的聘请,为其驾驶大货车从事煤炭运输工作。当年9月的一天,张某驾驶车辆去某石材厂装石材,当看到快轮到自己装石材时,就去开车,走到离车十米的地方,因地面是一个斜坡,张某不小心摔倒了。受伤的张某后来被送到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多处骨折。该车系陈某挂靠在某运输公司,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。请问:张某与运输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?张某受伤是否为工伤?

陈灵律师解答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(2006)行他字第17号《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,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作问题的答复》,“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,其聘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,在车辆运输中伤亡的,应适用《劳动法》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”。由此可知,张某与运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,张某受伤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,应认定为工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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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灵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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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灵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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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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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213*********5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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